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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布10件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涉及食品安全等多领域

2022-09-02 10:10:16 来源:江西新闻客户端

8月19日,省司法厅召开江西省行政复议“进园区、商会、企业”专项法律服务活动暨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10件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行政复议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可能了解还不是很多,更谈不上熟练运用。”省司法厅副厅长龚河兴在发布会上表示,此次公布的10大典型案例,以生动直观的方式对“政企”纠纷的案件事实、争议焦点、适用依据等问题进行法律解析,对优化江西法治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

此次公布的10件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涵盖了对市场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允诺、行政处理及行政不作为等行政行为,涉及食品安全、市场监管、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工伤认定、知识产权保护、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领域,包含了维持、确认违法、撤销、经和解或调解终止等决定类型。案例中,既有纠正行政机关侵害市场主体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案例;又有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例;还有主动作为,依法组织行政机关和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解决行政争议的案例。

案例一: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被申请人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未按食品安全及卫生标准进行生产的现象(派遣员工未取得健康体检证明文件进入生产车间,个别员工进入生产车间时未清洗、消毒等)。经立案调查后,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过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的违法事实存在,但是综合考虑到案涉企业违法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等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依法建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处罚裁量范围内对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变更为“警告”。被申请人采纳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建议,随后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件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案例二: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某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案

2004年,某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立项,同意被申请人某县政府建设占地面积1000亩的体育中心,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2006年,申请人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项目一期用地36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被申请人原某县国土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人对案涉土地实施了“三通一平”,拟正式开工时了解到项目二期432亩土地可能无法挂牌出让,于是多次向被申请人提交报告,请求协商解决项目用地问题,但一直未得到回复,遂于2007年停止开发建设。其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县政府、原县国土局多次协商,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被申请人某县自然资源局经被申请人某县政府批准,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该公司依法取得的36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某县政府未考虑土地闲置的客观原因,批准某县自然资源局无偿收回申请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处置不当。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某县自然资源局(即原县国土局)自行撤销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据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违法。

案例三: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2017年,申请人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五年,约定“每年合同日的第7个工作日付清当年的费用,一切运维全包”。2020年7月,被申请人所属的环境监察支队对申请人负责运维的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在线监控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氨氮、COD在线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经立案调查后,认为申请人违反原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遂对申请人作出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处罚对象是排污企业,不能作为对非排污主体的监测设备运维单位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况且申请人在线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系其与案外第三人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合同履行纠纷而引起。经行政复议机关释法明理,被申请人依法自行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主动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终止。

案例四: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案

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搬迁了办公场所,但未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的住所,导致无法联系,相关市场监管部门遂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后,申请人申请办理了住所变更登记,但因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于是被申请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导致企业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遂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行政行为存在适用法律依据不当。为此,行政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制发了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其自我纠错。此后,被申请人依法将申请人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移出,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终止。

案例五:某陶瓷有限公司不服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2020年2月17日,申请人某陶瓷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迪士尼”商标,用于建筑用瓷砖。2020年8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已有公司注册同类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在此期间,申请人生产销售了带有“迪士尼(DISNEY)”及“迪士尼瓷砖TM”商标标识字样的瓷砖。被申请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认定申请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注册商标未获得核准的情况下,申请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外包上使用“迪士尼瓷砖TM”、英文“DISNEY”和图形组合的商标,上述行为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致使公众混淆产品来源,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在释法明理后,依法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某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履行法定职责案

申请人某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法拍方式取得50.88亩土地使用权,其中工业用地45.88亩、综合用地5亩。申请人在5亩综合用地上开发建设项目,因项目工程未批先建而被某市经开区城管局责令停止建设,之后,该项目因未得到相关审批手续无法复工续建,多年来成烂尾状态。2020年12月,被申请人为解决历史问题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将5亩综合用地按商住用地性质并根据其建设现状进行收储,再按现状挂牌出让。因案涉地块面积偏小不符合土地出让规定,制定的方案无法实施。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再次提交《关于办理5亩综合用地建设审批手续的申请报告》,请求被申请人调整解决方案为“将5亩综合用地登记为商住用地使用性质并颁发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此,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批准的书面回复。申请人遂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书面回复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批准回复。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建议,被申请人应基于本案实际情况,以现状作参考明确规划指标,变通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允诺,更有利于本案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案例七:某环保材料厂不服某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案

申请人某材料环保厂投资50余万元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和安全设施改造。2021年4月13日,被申请人某生态环境局对申请人实际经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从事带仓储设施经营硝酸、双氧水、氯酸钠、盐酸等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021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建设。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作出了维持决定。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关了解到申请人现有厂址被纳入某区文旅开发项目红线范围内,而申请人所从事的是有毒、有害、危险品仓储经营,无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申请人面临另行选址的难题。办案人员主动联系属地乡镇政府,为申请人另行选址等问题提供帮助。最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决定表示理解。

案例八:某农业公司不服某城管执法大队行政强制拆除案

2011年,申请人某农业公司与某垦殖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某猪场内数十亩土地从事生猪养殖,某垦殖场同意申请人在租赁范围内自行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2021年,被申请人某城管执法大队发现申请人未按照《某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养猪场内搭建了61㎡铁架棚。被申请人遂于8月20日立案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申请人3日内拆除违章搭建,申请人拒绝签收,后被申请人直接对案涉搭建物的部分墙体实施了强制拆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存在着强制执行依据不足和强制执行程序违法的问题,确认该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案例九:某冶炼有限公司不服某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案

被申请人某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某冶炼有限公司执行职业卫生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申请人未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时间内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氨气、氢氟酸)的136名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和4名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九万九千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存在处罚依据不足、处罚程序违法和处罚缺乏适当性等方面的问题;申请人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但其整改态度积极且在处罚前已整改到位,违法危害程度较小。为切实化解矛盾纠纷,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将原处罚决定变更为警告。

案例十: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为减少工地扬尘环境污染,申请人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某劳务公司介绍专业洒水车,洒水车车主陈某经某劳务公司负责人尹某介绍承包了该项业务,并聘请了王某某作为洒水车司机负责洒水工作。2019年8月1日12时许,公司管理人员发现王某某趴倒在驾驶室,遂紧急联系医院抢救,后经某县中医院医生确认,王某某呼吸停止,无生命体征。2019年9月3日,王某某配偶谢某向某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12月30日,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某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20年6月19日,申请人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某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遂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但为了彻底解决矛盾,行政复议机关通过组织听证,先后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王某某家属调解多次,最终成功协商解决了该起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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